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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二零零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4-2 4:51 Wednesday
兹通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29楼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重续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的通函(「通函」)披露的互供协议(其副本已提呈予大会并注有「A」字样及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或与此相关的所有交易;

(b)批准载于通函有关互供协议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的建议经修订年度上限;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须、可娶适当或权宜的所有其他文件及协议,及作出进行该等行动或事宜,以执行或落实互供协议项下的交易及其年度上限。」

2.「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重续披露于通函的铝及铝合金锭供应及铝加工服务协议(其副本已提呈予大会并注有「B」字样及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或与此相关的所有交易;

(b)批准载于通函有关铝及铝合金锭供应及铝加工服务协议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的建议经修订年度上限;

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须、可娶适当或权宜的所有其他文件及协议,及作出进行该等行动或事宜,以执行或落实铝及铝合金锭供应及铝加工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及其年度上限。」

3.「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重续披露于通函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协议(其副本已提呈予大会并注有「C」字样及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或与此相关的所有交易;

(b)批准载于通函有关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协议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的建议经修订年度上限;

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须、可娶适当或权宜的所有其他文件及协议,及作出进行该等行动或事宜,以执行或落实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及其年度上限。」

4.「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重续披露于通函的氧化铝买卖长期协议(其副本已提呈予大会并注有「D」字样及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或与此相关的所有交易;

(b)批准载于通函有关氧化铝买卖长期协议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的建议经修订年度上限;

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须、可娶适当或权宜的所有其他文件及协议,及作出进行该等行动或事宜,以执行或落实氧化铝买卖长期协议项下的交易及其年度上限。」

附注︰

(a)本公司将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六)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登记册的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为合资格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H股股东须将所有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不迟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b)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A股或H股股东必须填妥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回执并于临时股东大会举行前20天,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星期四)日前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的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大街62号

邮编:100082

电话:(8610)82298103

传真:(8610)82298158

(c)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H股股东均可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委任超过一名代理人的H股股东,其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d)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人,由委任者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任书由委任者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e)委托书及(倘表格由经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的他人代表委托人签署而言)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其地址已于以上附注(a)列明),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f)每位A股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投票。附注(c)及(d)亦适用于A股股东,除了其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于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其地址已于以上附注(b)列明),以确保上述文件有效。

(g)如委派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人或法律代表已签署的授权书或文件及文件签发日期。如法人股东委派公司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该代表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及经公证人证明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案或法人股东发出的经公证人证明的牌照副本。

(h)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i)第1至4项决议案将由独立股东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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