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电 话:0635-8579856
0635-8579857
手 机:13863588378
传 真:0635-2996665
Q Q:397366996
联系人:韩经理
电 话:0635-8579856
0635-8579857
手 机:13863588378
传 真:0635-2996665
Q Q:397366996
联系人:韩经理
分析称物业税开征至少在三五年后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0-1-17 0:36 Friday
25日,国务院在批转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并要求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建部具体负责。
业内认为,这是继物业税在10城市“空转试点”之后,距离实际开征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具体时间表至今尚未成型,但作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开征物业税“实属必然”。
按照目前中央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设想,所谓的物业税,是将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过去一次性征收的各种税费,将在房产保有期内分批缴纳。
而物业税一旦开征,意味着目前的开发商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并由此作为商品房“定价”依据的开发流程将改变,房价中蕴含的土地成本将重估,地产商的土地储备和开发模式也将随之改变。有立法人士预测,由于物业税涉及到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因此,研究具体开征物业税,也将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界定相呼应。
不过,受现有税收体制和房地产开发复杂性的影响,物业税在近期出台开征细则的可能性不大。由于商业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限较短,且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今后物业税最有可能从商业地产开征,继而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拥有多套住宅的业主,逐步实现对所有房产征税。
开征至少在三五年后
从我国提出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的设想至今已经历5年多时间,但由于税率、税基和征收对象等问题尚未解决,同时牵动的利益群体太广,因此开征物业税一直仅仅停留在“想法”阶段,具体实施困难重重。业内专家预计,从目前看,物业税实际开征至少在三五年后。
早在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曾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自2006年起,包括北京、深圳在内的6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进行了“空转”试点。所谓的“空转”是指没有进行实际收税,而是模拟操作步骤。
业内人士指出,物业税迟迟未能确立,主要是其征收面临几大难题:首先,税收成本高。征收物业税前,要摸清每个人的房产情况,前期准备工作量很大,征管难度也很大。其次,难以确认百姓拥有房产情况,我国也缺乏有经验的地价师、评估师。再次,作为房地产开发主要受益方的地方政府行动迟缓。因为开征物业税,地方政府将失去巨额土地出让金,这让地方政府缺乏征收的积极性。据悉,去年财政部曾与多个省市商讨实行物业税征收,但均遭拒绝。地方政府主要是担心对吸引外来投资产生冲击,同时影响地方短期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指出,在美国,不动产税已经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40%-50%。但是由于中国的房屋情况差别很大,存在像公房、单位集资建房、商品房等各种类型的住房,而且不同城市的房价有较大差异,因此首先需要解决如何统一的问题。其次对于征税条件、课税标准和税率的确定,也存在很大争议。此外,一次性付清的土地出让金转化为分年限支付的物业税,将引起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弈。
专家介绍,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根据香港经验,评估价的可靠和及时更新需要立法和强大的专业队伍建设,香港税务分管此税种的公务人员超过百人,而我国在短期内无法达到这种条件。
中央财经大学城市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乔志敏教授表示,正是因为存在诸多操作难题,因此预计开征房地产物业税至少在三五年之后,而且不会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征收额度不会太大。
商业地产或将最先开征
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商业地产、写字楼等牵涉面较少,引起的争议相对不大,因此物业税将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征,继而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拥有多套住宅的业主,逐步实现全面征税。对于征收房屋面积而言,会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分。由于国家鼓励90平方米以内户型的开发和消费,不干预90-140平方米户型的开发,但对14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持抑制态度,因此业内普遍猜想,政府对14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征收物业税的可能更大。
“相对于情况错综复杂的住宅市场,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商业物业房源认定还是容易很多。因此,也就具备了征收物业税的基本条件。”曾参与北京市物业税征收政策制定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桓认为。
刘桓表示,从企事业单位开始征收物业税的好处还包括,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实际增加房地产相关税负,可以形成平稳过渡。对于商业物业开征的物业税,可将原企事业单位交纳的城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平移过来,改变税种进行征收。
业内认为,这是继物业税在10城市“空转试点”之后,距离实际开征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具体时间表至今尚未成型,但作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开征物业税“实属必然”。
按照目前中央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设想,所谓的物业税,是将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过去一次性征收的各种税费,将在房产保有期内分批缴纳。
而物业税一旦开征,意味着目前的开发商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并由此作为商品房“定价”依据的开发流程将改变,房价中蕴含的土地成本将重估,地产商的土地储备和开发模式也将随之改变。有立法人士预测,由于物业税涉及到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因此,研究具体开征物业税,也将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界定相呼应。
不过,受现有税收体制和房地产开发复杂性的影响,物业税在近期出台开征细则的可能性不大。由于商业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限较短,且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今后物业税最有可能从商业地产开征,继而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拥有多套住宅的业主,逐步实现对所有房产征税。
开征至少在三五年后
从我国提出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的设想至今已经历5年多时间,但由于税率、税基和征收对象等问题尚未解决,同时牵动的利益群体太广,因此开征物业税一直仅仅停留在“想法”阶段,具体实施困难重重。业内专家预计,从目前看,物业税实际开征至少在三五年后。
早在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就曾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自2006年起,包括北京、深圳在内的6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进行了“空转”试点。所谓的“空转”是指没有进行实际收税,而是模拟操作步骤。
业内人士指出,物业税迟迟未能确立,主要是其征收面临几大难题:首先,税收成本高。征收物业税前,要摸清每个人的房产情况,前期准备工作量很大,征管难度也很大。其次,难以确认百姓拥有房产情况,我国也缺乏有经验的地价师、评估师。再次,作为房地产开发主要受益方的地方政府行动迟缓。因为开征物业税,地方政府将失去巨额土地出让金,这让地方政府缺乏征收的积极性。据悉,去年财政部曾与多个省市商讨实行物业税征收,但均遭拒绝。地方政府主要是担心对吸引外来投资产生冲击,同时影响地方短期财政收入和GDP的增长。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指出,在美国,不动产税已经占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40%-50%。但是由于中国的房屋情况差别很大,存在像公房、单位集资建房、商品房等各种类型的住房,而且不同城市的房价有较大差异,因此首先需要解决如何统一的问题。其次对于征税条件、课税标准和税率的确定,也存在很大争议。此外,一次性付清的土地出让金转化为分年限支付的物业税,将引起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弈。
专家介绍,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每年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根据香港经验,评估价的可靠和及时更新需要立法和强大的专业队伍建设,香港税务分管此税种的公务人员超过百人,而我国在短期内无法达到这种条件。
中央财经大学城市与房地产管理系主任乔志敏教授表示,正是因为存在诸多操作难题,因此预计开征房地产物业税至少在三五年之后,而且不会完全照搬美国的模式,征收额度不会太大。
商业地产或将最先开征
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商业地产、写字楼等牵涉面较少,引起的争议相对不大,因此物业税将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征,继而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拥有多套住宅的业主,逐步实现全面征税。对于征收房屋面积而言,会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分。由于国家鼓励90平方米以内户型的开发和消费,不干预90-140平方米户型的开发,但对14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持抑制态度,因此业内普遍猜想,政府对14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征收物业税的可能更大。
“相对于情况错综复杂的住宅市场,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商业物业房源认定还是容易很多。因此,也就具备了征收物业税的基本条件。”曾参与北京市物业税征收政策制定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桓认为。
刘桓表示,从企事业单位开始征收物业税的好处还包括,在短时间内并不会实际增加房地产相关税负,可以形成平稳过渡。对于商业物业开征的物业税,可将原企事业单位交纳的城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平移过来,改变税种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