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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已抢先机
《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并制订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ET)三种机制,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在本国以外的地区取得减排的抵消额——即碳交易形式,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近年,碳交易规模增长迅速,碳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碳排放权也逐渐演变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并初步形成了以碳排放权交易为基础产品、以欧元为主要交易货币、以各类金融机构为主要推动力量、以欧盟排放权交易制为核心交易平台的碳金融体系。
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共有4个:包括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以及澳洲国家信托,全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正在试图构建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更重要的是,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这是全球金融的又一失衡。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减排成本与排放信用额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全球碳排放权交易规模逐渐增长,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两大交易市场: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即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
中国需争取主动权
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碳减排承诺将于2012年到期,伴随国际减排压力的加大,目前国际上大部分CDM项目转化为JI项目,中、印等主要碳排放权供给方将逐渐转变为碳排放权需求方,国际碳排放权价格也将呈现结构化上升趋势。我国也可能将逐步承担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尽管中国拥有极其丰富和极具有潜力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碳资本与碳金融的发展落后,不是定价方。中国目前仅在“绿色信贷”方面有所进展,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使中国面临着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缺失带来的严峻挑战。
从已交易的CDM项目看,温室气体、有害气体减排以及风电、水电项目建设占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主要份额,这些项目的推进不但有利于促进新能源等新兴战略产业的发展,还有利于利用国际碳金融市场寻求技术和资金的支持,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节能减排技术上的差距。根据我国已公开的减排目标,政府极有可能将碳减排额在国内各行业、各省份与各企业中进行分配,高碳特征明显的火电、化工、不锈钢复合管护栏、水泥、陶瓷、玻璃等行业将承担主要减排责任,东部经济发达省份与中西部重工业省份的碳减排压力将逐渐显现。
从更长远的全球碳金融竞争格局来看,中国必须在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打破美元、欧元等货币制衡,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此外,在全球能源金融新博弈中争取主动权,提高对碳资源价值的认识,培育碳交易多层次市场体系,完善碳金融市场和碳金融工具,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改变中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同时,中国要从制度建设和政策层面进行未来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路径谋划,完善碳金融制度和碳金融中介服务。一方面,建立成熟的碳交易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另一方面,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机构向项目业主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购买或参与联合开发CDM项目等服务。
以近期可能入选碳交易试点的电力行业为例,电力行业通过输电线路、变压器降损改造以及变压器经济运行等措施,不断降低输电线路、变压器在传递功率过程中产生的电能损失,是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加上目前我国仍以火力发电为主,在国家电网公司实施需求侧管理项目(DSM)后,用户用电量将趋于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也随之减少。随着智能电网建设的推进,更多的新能源上网,降低输电线路、变压器的损耗,推广电动汽车和电池储能技术等,可实现对电能的最优配置利用,并减少大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因而电力类碳交易规模的提升也是必然趋势。(英大证券能源研究中心 叶旭晨)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