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电 话:0635-8579856
0635-8579857
手 机:13863588378
传 真:0635-2996665
Q Q:397366996
联系人:韩经理
电 话:0635-8579856
0635-8579857
手 机:13863588378
传 真:0635-2996665
Q Q:397366996
联系人:韩经理
工信部规范护栏立柱业 百万吨以下粗钢企业将被淘汰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2-20 17:10 Wednesday
工信部昨日正式发布了《护栏立柱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简称《条件》)。与修订前的条件相比,新《条件》在环境保护、能耗等方面的标准全面提高,其中,粗钢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普钢企业将被淘汰。
业内人士认为,标准的大幅提高对于后期护栏立柱业节能减排、兼并重组会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根据规范条件的要求,护栏立柱企业的生产规模须达到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此外,护栏立柱企业的高炉容积还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否则将被淘汰。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条件》明确,护栏立柱企业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其中高炉应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高炉、转炉应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烧结机应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而在修订之前,工信部并没有对节能减排设备做出强制要求。
《条件》还强调,护栏立柱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条件》明确,工信部定期受理护栏立柱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同时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给予政策支持